6.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
审批程序:区、县政府申报→局行政服务窗口接件登记→风管处受理审查(规设处协助)→组织专家评审会→编制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送风管处审查→组织行政评审会→编制单位按行政评审意见修改后再送风管处审查→局总工程师、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时限:自接件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审批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7.风景名胜区内配套设施方案、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等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申报→局行政服务窗口接件登记→风管处受理审查(规设处协助)→局总工程师技术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查→局长审批。
时限:自接件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审批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由规设处按并联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风管处协助。
(三)其它行政审批项目(4项)
1.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
审批程序:区、县政府申请→局行政服务窗口接件登记→风管处受理审查→会同环保、林业、文物等部门组织论证→分管副局长审查→局长审定签发→报市政府审批。
时限:自接件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审批完毕(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市园林局审查时限)。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2.市区范围内集中绿化费用收取和集中绿化费、绿化补偿费返还的审批
费用收取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经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申请→局行政服务窗口接件登记→规设处受理审查(计划财务处、园林监察执法支队协助)→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费用返还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经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申请→局行政服务窗口接件登记→绿化处受理审查(计划财务处、规设处协助)→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时限:自接件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审批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主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审查
审批程序: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局行政服务窗口接件登记→规设处受理审查→局总工程师技术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查→局长审定签发→市规划局审批。
时限:自接件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审批完毕(市规划局审批时间不计入市园林局审查时限)。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