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会首先应对本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具体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工作由学会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3.计划财务处对学会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认定国有资产。
4.对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局机关收回;一次性收回有困难的,经局机关与学会协商,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在一年内收回。
5.对界定为学会自有资产的且被局机关占用的,由学会收回。
(三)工作流程相关事宜
学会通过自查,应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将《审核表》分别报送以下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1.学会将局机关领导干部在学会任职的情况书面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2.对于资产分离,学会将《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审核表》以及与财务相关资料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3.涉及业务职能分离的,学会应及时修改章程并报市园林局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在政社分离工作中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园林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方法步骤
政社分离工作按照学会自查、局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整个工作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一)学会自查(7月中旬前完成)
学会应按照本《方案》,认真梳理学会人员、办公场所、利益、资产、业务5个方面的情况。
(二)局机关审查(8月底前完成)
局机关对学会提交的《审核表》和变更、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政社分离要求的,在《审核表》中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涉及变等事项的,还要提出变更、核准、备案的初审意见,再由学会将此表和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学会及时改正。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10月底完成)
市民政局结合学会的自查意见、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审核表》进行审查,对涉及变更等相关事项的,办理学会变更、核准、备案手续。
(五)检查验收(2007年12月底完成)
政社分离工作结束后,局机关在2007年10月底前将政社分离工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送市民政局。2007年11月底前民政、组织、监察、财政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政社分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