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局机关与社会团体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园林发[2007]166号)
机关有关处室,重庆风景园林学会:
《重庆市园林局机关与社会团体分离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
重庆市园林局局机关与社会团体分离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局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07]72号)的要求,经初步清理,我局仅涉及1个社会团体,即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政社分离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局机关领导干部与学会分离。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学会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已在学会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辞去兼任学会的领导职务。
(二)局机关业务处室与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的分离。不允许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与局机关业务处室合署办公,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彻底分开。
(三)局机关与学会利益分离。局机关必须与学会在财务、利益上彻底脱钩。学会单独设立财务账户,不得与局机关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应在2007年10月底前彻底分离。
(四)局机关与学会资产分离。学会占用国有资产或局机关有关部门占用学会资产的,在2007年10月底前分离。
(五)局机关与学会业务职能分离。明确界定行政管理职能与学会服务职能。局机关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把不宜由政府直接承担的服务性职能,可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移交给学会。
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人员相关事宜
1.本《方案》所指学会领导职务是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本《方案》所指局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
3.局机关领导干部已经批准兼任学会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确认。
4.在政社分离工作期间,暂停领导干部在学会兼任领导职务的审批工作。
(二)资产相关事宜
1.学会成立时由局机关划拨的资产,或成立后局机关无偿提供(或暂借)给学会使用的资产,以及授权收取的应上缴局机关的有关收费形成的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对学会成立时,局机关资助给学会的开办费和用于注册登记的款项、学会收取的会费、通过服务获取的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界定为学会自有资产。资产分离工作应按上述原则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资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