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城市绿地均应纳入统计。
第九条 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汇总上报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条 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归档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绿化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各区县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统计工作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图纸等资料及统计台帐留区县备查。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包括兼职)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确需调动的,应当及时补员。
第十三条 报告期末用的人口数、城区面积、建城区面积要与本辖区的相关部门衔接,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矛盾时,以《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绿地分类表、城区(县城)园林绿化基层表、园林绿地增减明细表、城市(县城)园林绿化综合表、人口和建设用地及设施水平表。
绿地分类表
大 类
| 中 类
| 小类
| 内 容 与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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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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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园
G11
|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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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公园G111
| 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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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公园
G112
|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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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园
G12
|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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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园G121
|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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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游园
G122
|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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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类公园
G13
|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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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公园
G131
|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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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
G132
|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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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园
G133
|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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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园
G134
|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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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公园G135
|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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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公园G136
|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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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类公园
G137
|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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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状公园G14
|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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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旁绿地G15
|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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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生产绿地
|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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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防护绿地
|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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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附属绿地
|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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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绿地
G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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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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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绿地G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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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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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绿地G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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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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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绿地G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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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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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通绿地G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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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交通用地内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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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绿地G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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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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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绿地G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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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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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绿地G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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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用地内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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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
其他绿地
|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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