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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城市绿地均应纳入统计。
  第九条 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汇总上报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条 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归档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绿化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各区县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统计工作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图纸等资料及统计台帐留区县备查。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包括兼职)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确需调动的,应当及时补员。
  第十三条 报告期末用的人口数、城区面积、建城区面积要与本辖区的相关部门衔接,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矛盾时,以《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绿地分类表、城区(县城)园林绿化基层表、园林绿地增减明细表、城市(县城)园林绿化综合表、人口和建设用地及设施水平表。

  绿地分类表

大 类

中 类

小类

内 容 与 范 围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综合公园

G11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全市性公园G111

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区域性公园

G112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社区公园

G12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居住区公园G121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小区游园

G122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专类公园

G13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儿童公园

G131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动物园

G132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植物园

G133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历史名园

G134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风景名胜公园G135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游乐公园G136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其他专类公园

G137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带状公园G14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街旁绿地G15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G2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G3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4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居住绿地

G41

 

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公共设施绿地G42

 

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工业绿地G43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仓储绿地G44

 

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对外交通绿地G45

 

对外交通用地内的绿地

道路绿地G46

 

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市政设施绿地G4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特殊绿地G48

 

特殊用地内的绿地

G5

其他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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