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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园林发[2007]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和《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如实反映我市城市绿化的基本情况,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现将“城市园林绿化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如实反映我市城市绿化的基本情况,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和《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区(县城)和建城区范围界定
  (一)市区是设市城市本级所辖行政区范围。
  (二)城区包括: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三)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四)建成区是:城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在本制度中:市区≥城区≥建成区。以上城区和建城区面积以规划部门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城市绿地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第四条 绿化覆盖面积指城市中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乔木树冠下重迭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第五条 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用作园林和绿化的各种绿地面积。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面积。(城市绿地分类表附后)
  (一)公园绿地(代码G1)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生产绿地(代码G2)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 防护绿地(代码G3)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代码G4)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代码G5)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六条 公园指常年开放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休闲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景观优美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游园。统计时只统计市级和区级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带状公园。并按每个公园分别填报。
  第七条 公园面积指报告期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带状公园的全部占地总面积。即公园内的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用地,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及水域面积的总和。
  其中:水域面积指报告期末公园区域面积内的水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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