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公园规范化管理达标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促进公园各项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高“三个效益”,充分发挥城市窗口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园林局在全市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城市公园规范化管理达标活动。根据《重庆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将公园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纳入园林三创活动的重要内容”的指示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中心庭园和中心公园。
一、达标检查的范围
各级公园、风景名胜区都应积极参加规范化管理达标检查活动。考虑到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此项工作先在市属和近郊区属公园开展,逐步向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属公园展开。
二、达标检查的内容
1、实施《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的情况。
2、实施中国公园协会制定的《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的情况。
3、实施建设部《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的情况。
4、履行社会承诺服务的情况。
根据公园对以上的完成情况,将公园规范化管理达标分为三级,其标准附后。
三、 达标检查的组织
本项工作的开展由市政府组织,市园林局承办。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市园林局成立公园规范化管理检查考评小组,组长由市园林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园林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分管处室和基层单位领导代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城乡建委的有关领导和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四、达标检查的方法
1、申请:凡要求规范化管理达标检查验收的公园,须由公园按程序进行申请。市属公园直接向市园林局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属公园先征得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乡委、局)同意,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向市园林局申请。
2、初查:对申请规范化管理达标检查的公园,由市园林局公园规范化管理检查考评小组组织初步检查验收;初查合格的,由市园林局向市政府提出规范化管理达标等级的意见和验收的申请。
3、验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验收规范化管理达标公园。
4、授牌: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属的公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授牌,最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复授予“规范化管理达标公园” 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