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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环发〔2006〕30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开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地区所有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加大执法力度,对禁采区内采矿的、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

  三、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工作协调,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行动。要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对不属于环保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要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查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矿山企业,要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

  四、请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各地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总结报告(附清理整顿的矿山企业的请示)报我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和市环境监察总队。

  五、市人大今年将组织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和市政协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专题调研活动,均把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作为工作重点,我局也将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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