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督促矿产资源勘察开采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函
(渝环函[2004]184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矿产资源开采、选冶过程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破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4]77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加工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事宜函告贵局,请贵局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协助我局,督促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共同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加工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企业应在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审环保“三同时”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矿山资源开发单位予以处罚。
二、贵局在审批核发“采矿许可证”前,应督促矿山资源开发企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利用项目投入试生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调查报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联系人:张敏(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管理处)
联系电话:63864201 (传真:63856230)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