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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督促煤炭行业及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督促煤炭行业及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的函
(渝环函[2004]185号)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破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4]7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重庆实际,现就煤炭行业及煤矿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问题函告贵局,请贵局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协助我局,督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和规划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发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审环保“三同时”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开发单位予以处罚。

  二、根据《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环发[1997]687号)规定,煤炭资源开发企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向贵局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贵局在审批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应督促煤炭资源开发企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调查报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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