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2]771号)
市环保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采样工业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1
| 大气
| 每小时采样
| 一个样/点
| 白天 10
夜间 16
|
24小时连续采样
| 一个样/点
| 160
|
2
| 水质
| 地面水
| 一个样/点
| 6
|
污水
| 一个样/点
| 白天 10
夜间 16
|
3
| 颗粒物
| 每小时采样
| 一个样/点
| 白天 10
夜间 16
|
24小时连续采样
| 一个样/点
| 160
|
4
| 噪声
| 一个样/点
| 昼间 10
夜间 16
|
5
| 土壤
| 一个样/点
| 表层 10
分层 20
|
6
| 固体废弃物
| 一个样/点
| 10
|
7
| 植物
| 一个样/点
| 5
|
8
| 水生生物
| 一个样/点
| 10
|
9
| 放射、剧毒、到癌、恶习臭样品
| 一个样/点
| 30
|
10
| 底泥(河流、湖泊)
| 一个样/点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