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限期办结
第十七条 受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经有关处室、单位报局领导批准后,将延期理由和时间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服务对象要求提前办结的,如有关处室、单位认可可以提前办结,应当约定办结时限,按时办结。
第十八条 电话或口头咨询的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应当当即予以答复或告知可以获得答复的途径;书面咨询的事项,应当在收到咨询函件之日起五日内回函答复。
第十九条 有关处室、单位对在承诺时限未办结且未书面告知延期办结的行政许可申请,视为默认许可,并由接件大厅出具予以许可的回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
第五章 外出告示和AB角制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应当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局内网应当开设工作人员外出告示窗口,工作人员外出前应当将外出地点、事由、返回时间、联系方式等输入网络,并由信息中心联通接件大厅电子触摸屏,以便服务对象查询、联系。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AB角安排,凡遇紧急事务或限期办结事务,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办理。A、B角均不在时,由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办理。
第六章 定时集中接待和预约接待
第二十三条 接待服务对象,实行定时集中接待和预约接待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每周星期一、三上午为业务接待日,实行局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值班制,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外出,确因外出开会的,由B角代替。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不能在集中接待日来访的,应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预约接待,一经预约,有关人员必须在机关、单位等候接待。需要局领导接待的,由服务对象与局办公室预约;需要处室、单位接待的,由服务对象与有关处室、单位预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确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