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首问首接责任人对不能当时回答的事项,应当做好记录,承诺回复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安排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轮流在接件大厅值班,以便与来人来电接洽。
第三章 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对需要我局许可(含审批、审核、登记、备案,下同)的事项,应当通过互联网、接件大厅电子触摸屏等公布许可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情况、格式文本等,接件大厅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指南。
第十一条 许可事项由接件大厅统一接件和交件。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许可范围和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解释或告知其受理该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二条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对申报材料必备件不全的,应当当场予以退件,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对因专业技术要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填写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并及时与有关处室、单位联系,有关处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接件大厅,接件大厅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书面一次告知服务对象,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的,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大厅均应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一式三联的书面凭证,并对受理的提供查询号,以便服务对象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有关处室、单位在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对申报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补充的全部内容。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该利益关系人。
第十五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许可或者不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除许可外的其他事项,各处室、单位均应书面或者口头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