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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便民服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便民服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环办发〔2006〕74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便民服务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便民服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服务对象提供热情、便民、快捷、高效、廉洁服务,实现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机关和具有行政审批、执法职能及与之相关的局属单位在编和聘用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局机关及有关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规则的施行工作负责。
  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对本规则施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急服务对象所急,想服务对象所想,热心接受咨询,尽心办理事项,耐心解疑释惑,诚心解决困难,虚心听取意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上班,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首问首接责任

  第六条 服务对象前来咨询、办理事项和来电来访所接洽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首接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首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承担首问首接责任:
  (一)对属于首问首接责任人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回复、受理或办理;
  (二)对不属于首问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向本处室负责人报告,主动与本处室有关人员联系。有关人员因开会、出差、休假不在办公室的,应将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转告;
  (三)对不属于首问首接责任人所在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与有关处室、单位衔接,引领或指引服务对象到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四)对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予以必要解释,引领或指引其到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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