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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
(渝环发〔2006〕91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环境保护工作“重心下沉”,加快“三个历史性转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环境管理权限通知如下:
  一、下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
  (一)市级审批项目中,除辐射类项目和电镀、化工、造纸、医药等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下同)以及存在严重环境风险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下放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环保局行使;除大气、水和噪声严重污染以及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下放主城各区环保局行使;除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水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破坏大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下放其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具体权限的调整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调整名录》(附件一),未列入该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审批。
  (二)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可以控制的,可以委托其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进行项目试生产审批和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下放排污监管权
  (一)市环保局现直管的92家排污单位中的酒店、医院、污水处理场及年污染当量在20万以下的37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审批权和环境监督管理权下放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具体名单见附件二)。
  (二)主城区除0类、1类重点噪声敏感区域内以外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放噪声的临时许可审批权下放主城区环保局行使,但一个工程每月不得超过10天。
  (三)除市环保局对其直管的排污单位行使环境监管管理权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环境监管管理。
  三、下放排污费征收权
  (一)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和国家、市级审批的年污染当量在2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试生产以外的排污费征收权下放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行使。
  (二)市环保局现直管的92家排污单位中的酒店、医院、污水处理场及年污染当量在20万以下的37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征收权下放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具体名单见附件二)。
  (三)市环保局委托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排污费征收权下放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
  四、下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
  (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环保总局令第4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再按处罚金额划分处罚权。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分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均按“谁立案谁处罚”的原则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
  五、下放固体废物转移审批权
  (一)对危险废物在本区县(自治县)辖区范围内转移的审批权和环境监督管理权,下放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对医疗废物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审批权和环境监督管理权,下放其医疗废物产生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
  (二)在环境应急、突发环境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市环保局直接批准转移许可,应抄送相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六、下放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审批权
  对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权,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权,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权,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权,全部下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调整环境管理权后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实行行政审批执法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把好关口,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并对所审批的事项负责。二是实行审批执法事后备案制。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环保局备案。三是实行层级监督制。市环保局将加强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排污费征收等方面的监督,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条件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有权撤销,对多次出现错误的,上收审批权限;对不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到开户银行缴纳排污费,所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市财政收入。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排污收费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市环保局。

  附件: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调整名录
  2.下放区县管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调整名录

项目类别

需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项目

市环保局

审批项目

区县环保局审批项目

六个中心城市

主城九区

其他区县

一、农林水利

1、农业综合开发

5亿元及以上

/

其他

其他

其他

2、垦荒(土地整治)

/

/

全部

全部

全部

3、植树造林

5亿元及以上

/

其他

其他

其他

4、林业综合开发

5亿元及以上

/

其他

其他

其他

5、养殖场

/

/

全部

全部

全部

6、水产养殖

/

/

全部

全部

全部

7、水库

跨省河流上的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

跨区县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8、灌区、引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跨流域调水;10亿元及以上

涉及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

其他

其他

其他

9、堤防

/

/

全部

全部

全部

二、煤炭

1、矿区及矿井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

9万吨/年以上

除国家审批外

9万吨/年及以下

9万吨/年及以下

2、选煤厂

/

/

全部

全部

全部

3、煤炭液化

50万吨/年及以上

其他

/

/

/

4、煤层气开采

/

/

全部

全部

全部

三、电力蒸汽热水

1、火力发电

全部

/

/

/

/

2、水力发电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

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

除国家审批外

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下

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下

3、抽水蓄能

全部

/

/

/

/

4、核力发电及核力供热

全部

/

/

/

/

5、热电站

除燃煤以外热电站

/

/

/

/

6、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

330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

/

/

/

7、供热、蒸汽、热水生产供应

/

主城9区燃煤锅炉;其他区县65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

全部

除燃煤锅炉外

其他

四、石油天然气

1、石油勘探、开采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

其他

除国家审批外

/

/

2、天然气勘探、开采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

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下新气田开发(单井项目除外)

除国家审批外

单井勘探、开采

单井勘探、开采

3、石油、天然气输送

跨省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

跨区县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4、油库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主城九区总容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

除国家审批外

其他

其他

5、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进口液化石油气

2万立方米及以上

除国家审批外

其他

其他

6、天然气、煤气生产供应

/

天然气脱硫,煤气生产

除国家审批外

其他

其他

五、铁路

1、铁路

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增建

跨区县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六、公路

1、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

跨区县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2、桥梁、隧道工程(含引桥及连接线)

跨长江(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跨省的独立隧道

跨区县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七、水运

1、码头及通航建筑物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

吞吐量100万吨和100万标准箱以上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

除国家审批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外

/

其他

2、航道疏浚及水运辅助工程

/

跨区县的,主城九区涉及饮用水源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八、民航

1、民航工程

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其他

其他

/

/

九、钢铁

1、炼铁,炼钢,轧钢

新增生产能力

其他

除国家审批外

/

/

2、铁合金冶炼

/

全部

全部

/

/

3、铁矿

探明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

其他

除国家审批外

/

/

十、焦化

1、焦化

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

其他

/

/

/

十一、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新建氧化铝;总投资5亿元其他有色金属冶炼;日采选黄金矿石500吨及以上

其他

除国家审批外

/

/

2、有色金属矿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有色金属矿山开发

总投资5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

除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外的

其他

其他

十二、建材

1、水泥制造

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

其他

除国家审批外

/

/

2、石灰制造,砖瓦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

全部

全部

全部

3、玻璃制造

/

日产500吨及以上

全部

/

其他

4、玻璃、陶瓷、石棉制品,石棉、云母等耐火材料,矿物纤维及其制品,烧结砖

/

/

全部

全部

全部

5、采(碎)石场、水泥粉磨站、水泥搅拌站

/

主城9区的

全部

/

全部

6、石灰石、高岭土矿

/

/

全部

全部

全部

7、其他非金属矿

/

/

全部

全部

全部

十三、稀土

1、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

/

其他

其他

其他

十四、石化

1、石油、天然气加工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

其他

/

/

/

2、乙烯

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

其他

/

/

/

十五、化工

1、化学原料及制品

新建PTA、PX、MDI、TDI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铬盐、氰化物生产,新建农药,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

其他

/

/

/

十六、化肥

1、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生产;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

其它(除单纯混合、分装)

单纯混合、分装

单纯混合、分装

单纯混合、分装

十七、医药

1、化学药品制造,中药制剂,生物制品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

其他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饮片加工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饮片加工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饮片加工

十八、轻工纺织化纤

1、造纸及纸制品

年产10万吨及以上制浆

年产10万吨以下制浆及造纸

/

/

/

2、变性燃料乙醇

全部

/

/

/

/

3、粮食及饲料加工

/

/

全部

全部

全部

4、植物油加工

/

/

全部

全部

全部

5、制糖

/

/

全部

全部

全部

6、屠宰

/

年屠宰20万头(或200万只)及以上

全部

其他

其他

7、肉禽类及水产品加工

/

/

全部

全部

全部

8、乳制品加工

/

/

全部

全部

全部

9、粮食及农副产品发酵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

其他

其他

其他

10、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

/

除六中心城市外的

全部

/

/

11、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

其他

其他

/

/

12、合成纤维,粘胶纤维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其他

其他

/

/

13、人造板制造

/

/

全部

全部

全部

14、皮革、毛皮、羽绒

/

制革,毛皮鞣制

其他

其他

其他

15、橡胶、塑料制品

/

/

全部

全部

全部

16、纺织

/

含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纺织

其他

其他

其他

十九、烟草

1、卷烟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

/

其他

其他

其他

二十、机械

1、机械制造

新建汽车整车;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含电镀工序的

除电镀外

其他

其他

2、金属制品

/

含电镀工序的

除电镀外

其他

其他

二十一、电子

1、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管、玻壳制造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电池生产

除国家审批外

其他

其他

二十二、城建

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

主城九区

除国家审批外

/

全部

2、城市道路

/

跨区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3、城市轨道交通,高架路及桥梁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长江(通航段)城市桥梁、隧道

跨区县的轨道交通、高架路、桥梁、隧道;

其他

其他

其他

4、人防工程

/

/

全部

全部

全部

5、固体废物处置

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列入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危废处置、垃圾焚烧

其他

其他

其他

6、城镇河道、湖泊整治

/

跨区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

主城区的

全部

/

全部

8、房地产开发

/

涉及辐射、化学品和重金属污染的企业原址土地开发;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9、仓储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

全部

其他

其他

10缆车、索道建设

/

/

全部

全部

全部

二十三、社会事业

1、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2、洗车业,汽车维修,加油、加气站

/

/

全部

全部

全部

3、洗染,沐浴业

/

/

全部

全部

全部

4、火葬场,公墓

/

/

全部

全部

全部

5、学校

/

/

全部

全部

全部

6、宾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游乐场、公园

大型主题公园

/

全部

全部

全部

7、医院

/

涉及辐射的

其他

其他

其他

8、疗养院

/

/

全部

全部

全部

9、专科防治所(站)

/

/

全部

全部

全部

10、餐饮业

/

/

全部

全部

全部

11、体育场、体育馆、高尔夫球场、赛车场

F1赛车场

高尔夫球场

除国家审批外

其他

其他

12、废旧品拆解、利用与处置

/

/

全部

全部

全部

二十四、开发区

1、区域开发

/

市级以上园区;市政府审批的区域开发

其他

其他

其他

二十五、其他

1、广播电台,差转台

总功率1000KW及以上

其他

/

/

/

2、电视塔台

200千瓦及以上

其他

/

/

/

3、核设施、绝密工程、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放射性废物库建设

其他

/

/

/

4、无线通讯

/

全部

/

/

/

5、转基因技术、生物技术

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涉及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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