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 淹没补偿
第七条 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包干数内据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