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渝三峡库发[2005]2号)
第一条 为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安全运行和充分发
挥综合效益,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保障库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三峡库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水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三峡水库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的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三峡水库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第四条 三峡水库管理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水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建设、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水库资源利用管理、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具体考核内容在当年下达。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巡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三峡水库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业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两类,业务目标占70%,保证目标占30%。
第七条 三峡水库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程序:
(1)各级被考核对象每年12月中旬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同级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
(2)各级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于次年1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并汇总情况进行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三峡水库管理实地考核采取听取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和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