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名称、地址、受淹房屋面积、结构、补偿单价、静态补偿金额、动态补偿金额,受淹土地面积。
(二)迁建单位或项目法人名称、新址、迁建用地面积,迁建房屋面积、结构,迁建进度及搬迁时限,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方式与资金管理职责,核定的补偿资金拨付完毕后不得要求增加补偿额和再次补偿。
(三)对不实施迁建的受淹单位的房屋,由受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签定拆除淹没房屋补偿销号合同,拨付核定的移民补偿资金,直接进行淹没单位房屋货币补偿销号。
(四)迁建单位的人员安置、债权债务清偿责任,补偿完毕后的淹没房屋和不可搬设备的收回与处理。
(五)迁建项目法人相关手续的办理。如原淹没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收交注销处理等。
第七条 城市、县城受淹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销号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建房安置居民户的户主姓名、家庭人数、淹没房屋地址(原街道门牌号)、淹没房屋面积、结构、补偿单价、静态补偿金额、动态补偿金额、搬迁时限。统建安置居民房屋详细地址(街道幢号、楼层房号等)、房屋面积、房屋结构,统建安置房屋单价,总金额;统建安置房屋面积量差和结构价差(相对其原淹房面积和结构),双方找补资金总额,找补资金结算办法和时限要求。
(二)自建房屋和联户自建房屋居民户的户主姓名、家庭人数、淹没房屋地址(原街道门牌号),淹没房屋面积、结构,补偿单价,静态补偿金额,动态补偿金额。房屋迁建地址、房屋面积、结构、房屋迁建进度、施工及质量要求,资金拨付方式及资金管理责任等。
(三)对不实施迁建的受淹居民房屋,由受淹居民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签定拆除淹没房屋补偿销号合同,拨付补偿资金,直接进行淹没房屋货币补偿销号。
(四)补偿完毕后淹没房屋的收回与处理。
(五)淹没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收交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 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合同(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淹没项目的简述,如名称、地址或起至点、规模、等级标准。
(二)复建规划项目的概述,如复建名称、地址或起至点,规模、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