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管理办法
(渝移发[2002]47号)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销号管理工作,确保移民任务顺利完成,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工程项目: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补偿范围内的城市、县城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因长江三峡工程建设淹没涉及并规划补偿复建的公路、港口码头、电力设施、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天然气管道、水文站和河道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文物古迹、汛后淹没影响等专业项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长江三峡工程建设迁建的城市、县城基础设施等市政工程项目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竣工和移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84号)规定办理验收和移交,不办理补偿销号。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工作。
第四条 销号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签定淹没房屋迁建补偿销号合同或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合同(协议),签约双方分别为:
受淹单位房屋(含直管公房)为区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屋受淹单位(含直管公房)或迁建的项目法人。
城市居民房屋为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受淹房屋居民户主。
城镇居民房屋为房屋受淹居民户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与居民户主。
专业项目复建为区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与复建项目业主或其行业主管部门。
市管专业项目复建为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与复建项目业主或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做到补偿实物产权明晰,补偿金额准确,责、权、利明确,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格式规范,不留后遗症。应迁建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其产权不明或发生产权争议,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如受淹单位组合迁建,应由各迁建单位共同签定组合迁建合同或协议后,再进行迁建补偿和签定迁建补偿销号合同(协议)。
第六条 城市、县城受淹单位房屋及附属设施(含直管公房)补偿销号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