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逐步改变由国家全额负担培训资金的形式,形成以国家补助、用工企业出资、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优惠、移民适当负担相结合的移民培训资金来源渠道,促进移民培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移民部门根据培训计划与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承训机构根据培训合同和经考核验收的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申请拨付培训经费。
第二十八条 在安排移民培训项目经费时,按比例配套安排移民培训工作经费。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移民培训有关的费用支出。培训工作经费不得挤占培训项目经费,非移民培训工作不得挤占移民培训工作经费。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度重视信息化技术在移民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移民培训信息化建设步伐,创造移民通过信息化手段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便利条件,积极探索移民网上教育培训的新模式。
第三十条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移民培训实行科学管理。建设好三峡移民培训资源数据库、三峡移民培训数据库、三峡移民培训就业数据库。认真搞好移民培训资料录入,提高移民培训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移民培训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每月25日向市移民局报送当月移民培训情况。
第六章 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移民培训档案是指移民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材料。
第三十三条 移民培训档案分个人卷和综合卷。个人卷主要包括移民参训资格审查表、获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协议等;综合卷主要包括办班通知、教学计划(教案)、教材、学员花名册、培训合同或协议、劳务输出订单或用工(委培)协议、考试试卷、学员考试考核成绩、领导讲话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移民培训档案保存期限按移民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移民培训档案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建档并负责管理。市级培训基地的移民培训档案向市移民局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