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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移民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移民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移民培训目标的实现。移民培训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移民培训领导机构、专家组、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培训教材、实训设备、培训时间、考试考核、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协作、质量与效果评估等。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移民培训效果考核评价制度。以移民受训后是否提高了劳动技能,是否实现了增产增收,是否实现了农村移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否促进了城镇移民上岗就业等,作为移民培训效果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定期对移民培训工作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反映移民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培训质量、培训效果及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移民培训工作的咨询建议。

第四章 培训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培训年度计划应以移民培训规划为依据,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工作需要、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进度和移民切块包干经费基数科学合理地编制移民培训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翌年移民培训计划建议方案,市移民局汇总平衡后,报三峡建委办公室审批。三峡建委办公室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市移民局向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下达年度移民培训任务及投资控制规模。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按照年度移民培训任务及投资,上报移民培训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市移民局对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上报的培训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批后下达年度移民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移民培训年度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当年计划应在当年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必须按计划组织实施移民培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培训。培训计划大类间的变动、调整,需报经市移民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 移民培训资金是移民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按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账管理、专项使用。要切实保证移民培训经费用于移民培训,让移民得到实惠,严禁将移民培训经费挪作它用,非移民不得使用移民培训资金。
  第二十五条 移民培训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按培训移民类别、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分项目安排培训经费。超计划使用移民培训经费的不予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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