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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移民培训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培训基地(培训点)是移民培训的主要力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真正成为帮助移民学习技能、上岗就业、增收致富的主渠道。
  第十条 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实行“优进劣出、动态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每年对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开展移民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违反移民培训政策、培训质量不高、一年内不开展移民劳动技能培训、不按规定使用移民培训资金的学校或培训单位,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资格。
  第十一条 三峡移民劳动技能培训专家组是市政府聘请的移民培训咨询顾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和移民就业工作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对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对移民培训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对移民就业、再就业、自主创业、劳动力转移进行指导,提高移民训后就业率。
  第十二条 移民劳动技能培训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专家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库区,调查研究移民培训情况,为移民培训工作建言献策。
  第十三条 各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每年应与移民局签订移民培训承训合同或协议,根据承训合同(协议)编制移民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各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不得擅自变更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和培训基地(培训点)应根据库区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农村移民增产增收的要求、劳务市场用工的需求,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开设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课程,帮助农村移民发展种养殖业,促进农村移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促进城镇移民上岗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培训点)应安排具备从业资质、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移民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把移民培训质量放在首位。各培训基地(培训点)要加强教学管理,精选和编写适合的培训教材,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教学,切实加强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要对培训基地(培训点)的教师、教学计划、教案、教材、学时、教学方法等是否符合移民培训要求严格把关,对培训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为保证移民培训质量,各培训班应按国家规定的培训时间,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重点应加强实作训练,严格进行学员所学技能的考试考核,原则上应使受训移民达到初级及其以上劳动技能水平,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参加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移民,还应取得职业教育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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