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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移民培训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移民培训管理办法
(渝移发[2006]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移民培训是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移民搬迁安置和发展扶持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移民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帮助移民上岗就业、增产增收,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标,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移民培训应遵循“政府组织、移民自愿、市场导向、合同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并完善移民培训与发展库区优势产业、与促进城镇移民上岗就业、与农村移民增产增收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与对口支援工作、与移民政策法规宣传相结合的思路。
  第五条 移民培训实行“市统一领导、区县为基础、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管理体制。市移民局为全市移民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移民培训规划编制、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监督指导、考核验收。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培训年度计划编制、组织管理、实施培训、建档办证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移民培训对象包括本市区域内后靠安置的农村移民、城镇纯居民移民、淹没企业下岗职工、城集镇占地移民和市内外迁安置移民。其中应重点培训下列移民:
  (一)贫困移民;
  (二)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移民新增劳动力;
  (三)有一定文化程度适宜外出务工的农村移民;
  (四)城镇移民。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在组织移民参训时,要对参训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参训者必须具备三峡移民身份。资格审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审定。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鼓励各类学校和社会办学机构积极参与移民培训工作。择优选择一批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实训条件优良、训后就业率高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作为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培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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