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养殖场项目由养殖场向区县移民部门进行申报,经认可后完成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报市移民局审批后实施。典型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移民部门申报,经认可后完成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报市移民局审批后实施。养殖场项目按基建程序完成申报、设计、审批等工作后,由养殖场负责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典型村项目和养殖场项目利用移民环保补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二十七条 市移民局委托监理单位对各区县农村沼气项目、典型村项目和养殖场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区县农村沼气项目、典型村项目和养殖场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理,并协助各区县移民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应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沼气项目在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区县农业部门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和移民部门共同组织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典型村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典型村施工完毕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区县移民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移民工程验收相关规定组织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移民局验收。
第三十一条 养殖场项目验收,由区县移民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别报市移民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门资金按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拨付,移民环保补助经费按移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局和市移民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揭发,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