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县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保证建设质量;各区县移民部门协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完成沼气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由各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移民部门应安排有关人员负责在农村移民中宣传对建池户实行建池补助政策,凡是建池户,由农户自愿申请,当地政府分户造册,并交实施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程和标准,统一设计、施工。
第二十条 对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和项目建设需要的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门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和市移民局制定统一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见附件),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3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区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移民部门保存。
第二十三条 应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推广的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