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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九条 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一般为8立方米左右,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种池型均应实现自动进料,有条件的农户可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
  (二)改圈。圈舍应与沼气池相连,圈面硬化,设计科学合理,通风采光良好。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能够实现粪便自动入池;厕所内整洁卫生,实用。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输气管道等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厨房内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应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应硬化。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区域内,市农业局对符合建池要求的建池户补助1000元/户,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水泥等主要建材以及支付施工技术人员工资等;移民环保补助经费对项目区域规划移民建池户、典型村的非移民建池户补助500元/户,主要用于“一池三改”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典型村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典型村(社)移民户和非移民户沼气池建设、机耕道、集排水沟渠,以及垃圾收集、简易卫生填埋处理设施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养殖场项目的有效实施,对养殖场的粪便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给予部分移民环保补助资金,养殖场承担一定的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养殖场周边有农田的,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便、粪水还田利用管道。粪便和粪水还田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充分利用产生的沼气。
  第十五条 鼓励库区移民发展种养结合的适度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加强畜禽粪污还田循环利用,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优先支持具有种养结合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粪污治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周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养殖废弃物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粪污处理设施,使养殖场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应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明确分工,逐级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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