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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渝移发[2007]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区沼气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典型村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典型村项目”)和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养殖场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做到切实减轻移民安置区面源污染,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实施计划(修订本)的批复》(渝府[2007]126号)和基本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是重庆市生态家园富民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移民局给予配合。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建设。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以三峡库区后靠农业安置移民为重点,典型村沼气池项目的安排应相对集中。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建设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一定的推广基础,并与当地的沼气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沼气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沼气池施工准入制度。
  第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应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实施,并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第八条 典型村的机耕道、集排水沟、垃圾收集及简易卫生填埋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局统一委托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养殖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养殖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市移民局组织专家审查。
  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的监理统一由市移民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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