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石塘“招拍挂”1号地块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34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厦门市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使)用的批复》(即国资函〔2002〕319号)和厦府地〔2008〕639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石塘村委会集体土地240190.11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 海沧石塘“招拍挂”1号地块
| 240190.117
| 城市建设
| 海沧街道石塘村
|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639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