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
七条;
(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四)《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五)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亲自申请的,提供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外,还应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1.属于在国内购买的二手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旧机动车销售发票,需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原件1份);
2.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生效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提供《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复印件1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3.属于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提供《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属于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需提供相关文书(复印件1份)和《公证书》(原件1份);
5.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需提供调拨证明(原件1份);
6.属于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提供批准文件(原件1份);
7.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需提供《权益转让证明书》(原件1份)。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解除监管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1份);
(五)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业务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二)车辆管理所审核材料,确定车辆;
(三)对于现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对于现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十、登记时限
对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认机动车。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5元/证;
(二)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50元/面(挂车),70元/副(摩托车);
(三)临时号牌:5元/张。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刑侦机动车检验
一、审批内容
为本市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车管部门、执法机关委托检验的19座以下(含19座)国产或进口的中小型乘用车(轿车、客车)、中型以下货车、挂车、摩托车,以及破案追缴回的被盗车辆、其他原因要求撤销被盗抢记录的车辆、特殊情况要求检验的车辆发放《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公通字〔1998〕32号)第
二条;
(二)《转发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76号)第
二条;
(三)《关于设立全省刑侦机动车辆检验点的通告》(粤公通字〔1996〕19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需将车辆开至深圳市公安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接受检验。
五、申请材料
(一)车辆发动机号码拓印(原件2份);
(二)车辆车架号码拓印(原件2份);
(三)《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登记表》(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登记表》,该表格可以到深圳市公安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提交内容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登记表》,并当场查询该车辆被盗抢信息;
(二)申请人将车辆开到刑侦检验车道接受检验;
(三)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经过检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或《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对不具备条件的做其他处理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一)经当场审核检验,车辆无被盗抢记录,并且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凿改的,在一小时内发给《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
(二)经当场审核检验,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有凿改,显现出原号码的,现号码和原号码均无被盗抢记录,在每星期二、五下午发给《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原号码有被盗抢记录,当场扣留车辆并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四大队处理;未显现出原号码的,区别不同情况做退办或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四大队处理;
(三)经当场审核检验,车辆有被盗抢记录,并且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凿改的,当场扣留车辆并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四大队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和《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有效期均为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或《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方可在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转出、转入)登记。
十三、收费
(一)信息查询费:8元/辆;
(二)机动车号码理化检验鉴定费:摩托车150元/辆,汽车400元/辆。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7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
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
七条;
(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四)《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五、申请材料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二)更换发动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1份);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
6.《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七)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5.机动车档案(原件1份)。
(八)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5.《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查验机动车;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更换发动机的:
1.查验机动车;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