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车辆合法,按期审验并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
(二)具备在禁行路段上通行的必要性,即除禁行路段外无其他路线可行;
(三)属以下范围内:
1.邮政、送肉、送菜、送水、送报等运送市民生活必需品车辆;
2.工商、税务、城管、环保、交通、劳动监察等行政执法单位车辆;
3.环卫、道桥、绿化、路灯、电信、供电和水务系统等市政管理服务单位车辆;
4.社保、医疗等卫生防疫系统车辆;
5.市委、市政府机关车辆;
6.公司驻地、居民住址在禁行路段内必须经该禁行路段出入的车辆;
7.在禁行路段内有货运业务或工程施工任务的车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车辆数量、需要通行的禁行路段(原件扫描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用以说明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等(原件扫描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
(四)深圳市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用以说明办证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质,具备哪种性质营运资质(原件扫描件);
(五)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
(六)能够证明申请单位确需行驶禁行路段的资料如施工合同,货运合同等(原件扫描件);
(七)租用(购买)外单位车辆的单位须出具租车合同(或购车合同)(原件扫描件);
(八)需进入保税区运载货物的车辆,提供《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原件扫描件);
(九)申请办理《水库路段临时通行证》的单位,必须出具环保局批文,梧桐山和大望村的居民必须出具身份证,在水库路段有工程任务的车辆,必须出具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十)粤港两地牌照的车辆需提供海关报送单和广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十一)申请办理特种车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必须出具办证车辆的照片(原件扫描件);
(十二)进入火车站行包房提货的车辆须出具提货单(原件扫描件);
(十三)大型货车(除重型牵引车、部分无后挡板的垃圾清运车外)必须提供喷涂有放大车牌号码的车尾照片(原件1份);
(十四)申请办理《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须提供施工工地或公司驻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确认盖章的《车辆办证资格辖区交警大队核验审批表》、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原件扫描件);
(十五)申请办理华强北路或东门中路的小型车辆,须提供住址房产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和所属街道办证明(原件扫描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通行证窗口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将符合申办条件的材料上报审批,并打印受理回执发给申请单位经办人;
(三)对经审批同意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给予核发临时通行证。
十、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大型货车临时通行证,小型货车临时通行证,水库路段临时通行证,深圳特区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工程抢险准行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到期可申请续期;
(二)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限为1个月,到期可申请续期。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方可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在禁行路段上行驶。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计方案审查
一、审批内容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
二十九条;
(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
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须有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和意见;
(二)所有新建、改建道路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阶段先征求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类方案图审查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及个人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立项批文、政府文件、相关市政府会议纪要和规划方案(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施工图含以下内容:
1.封面;
2.图纸目录;
3.施工图设计说明;
4.道路区域位置图;
5.工程量数量表;
6.交通安全设施横断面布置图;
7.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置图;
8.标线大样图;
9.标志、隔离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大样图;
10.标志牌面效果图。
(五)对于片区或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出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类方案图审查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路政管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查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开具受理回执;
(二)审核并出具《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开设交通道路路口审查
一、审批内容
因工程建设或建筑物功能完善需要开设路口与市政道路接驳的。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
二十九条;
(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
七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第
五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开设路口应先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路政管理审核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开设路口平面四置地形图》(原件各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开设该路口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施工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路政管理审核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路政管理窗口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同时派员到开设路口地点勘察,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对开设路口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二)审批;
(三)同意开设的发放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占用道路许可证》,永久路口有效期为永久,临时路口有效期为1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开设交通道路路口,与市政道路接驳。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
二、设定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4〕115号)第
四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更正。
四、登记条件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驾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的原件、复印件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管理科)受理、审核,同意的办理更正手续。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驾驶证原有效期限不变。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载更正后的驾驶人信息。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天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