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派出所可给予受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成员迁入派出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其他:对于按规定不主动移出、移入、分户、合户的,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业务民警受理的各项与户政和人口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中予以暂缓受理办理,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受理办理;被监外执行的人员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不宜迁移的人员确需迁移户口的,须由辖区派出所报分局人口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但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由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移居户口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登记内容
本市户口跨特区管理线办理市内移居。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
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
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夫妻分居类:
配偶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且符合合并为家庭户条件的;户内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一并申请;"合并为家庭户条件"具体是指:被投靠方属代管户人员或空挂的不予受理;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人员而该单位不同意接纳的不予受理;被投靠方户口在他人家庭户中,户主同意接纳的,可以办理;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
(三)老人投靠子女类:
成年子女与父母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申请投靠子女生活的;老人双方都是本市户口,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可一并申请;老人一方是本市户口,符合年龄条件的,可以申请;
(四)房产变更移居类:
实际居住的自有合法住宅类房产与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申请人是业主的,业主同户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申请;业主不是深圳户口,但其直系亲属(指业主的父母或配偶或成年子女)是深圳户口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移居到该房产内,申请时同户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申请;
(五)集体整户移居类:
单位集体户因单位登记注册地搬迁需整户迁移的。
五、申请材料
(一)夫妻分居类:
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
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不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则提供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老人投靠子女类:
申请人及该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该子女房产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老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该子女房产证上只登记配偶名字的予以认可,但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房产变更移居类:
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申请人是业主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还需同时提供有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房产证指市政府、原宝安县政府国房局(原国土局)、宝安区、龙岗区政府签发的正规住宅类房产证,"红本"、"绿本"均可,其中当事人的产权比例不得低于33%(含);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可以购房合同及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替代;
(五)集体整户移居类:
集体户户口簿(原件),注册登记地址已经变更过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集体户整户移居)。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由申请人在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提出申请,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项 迁出市外
一、登记内容
本市居民经内地公安机关批准从我市迁出到内地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
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
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五)《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其他城市或地区准予接收的本市居民办理户口迁出。
五、申请材料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簿(原件各1份);
(二)大中专招收的新生应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毕业生被内地用人单位接收的提供《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特殊情况下:户内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因上大学、援藏、作为毕业生被分配到西部省区工作而迁走户口后致使未成年人在该户内无法定监护人的,应当将该未成年人迁入辖区派出所代管户内;户内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以其他原因拟迁走致使未成年人在该户内无法定监护人的,或是未成年人单独要求迁出的,应暂缓办理,将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监护人迁出的,将该未成年人迁入辖区派出所代管户内。
十、登记时限
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户口迁移证,一次性3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户口迁移证后方可到内地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五项 户口注销登记
一、登记内容
注销本市居民常住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
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66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六)《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户内成员死亡的;
(二)获准出国境定居或因双重国籍、双重身份获准注销本市户口的;
(三)被征集服现役的。
五、申请材料
(一)《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注销户口告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注销户口通知书》(原件1份);
(五)《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一)户内成员死亡的,依序由户主(非户主死亡)、户内成员、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其他亲属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凭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单位的为介绍信)、《死亡医学证明》或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文书等证明材料办理,历史上死亡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书的,可以由原工作单位或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证明,社区巡警核实后加具意见作为办理凭证;
(二)获准出国境定居或因双重国籍、双重身份获准注销本市户口的;
(三)被征集服现役的,不需要缴交身份证。
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登记的,发给《户口注销证明》,无有效期限。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证明该户口已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
一、登记内容
户口迁入中英街社区内。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沙头角镇内入户问题请示的批复》(深府办〔1986〕41号);
(三)《关于做好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人〔2005〕3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从市内迁入无数量限制,从市外迁入受市政府每年指标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的常住户口居民,要求将在市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共同生活的,符合我市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政策规定;
(二)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的常住户口居民,其年老父母要求将户口迁入该社区,符合我市老人投靠子女规定,在该社区外无其他子女照顾生活,必须随该社区内子女生活,且子女已成家,具备赡养条件的;
(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该社区内户口居民结婚,并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内,夫妻并户的;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四)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内常住户口居民,因离婚、丧偶、收养等原因,要求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从市内迁入的;
(五)本市居民在该社区内自购房产,并且连续三年以上实际居住、生活在当地,市内无其他居住地,户口不迁入影响生活的。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亲属关系证件或证明(原件1份);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住所或居所证件或证明(原件1份);
(五)社区居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六)派出所调查情况及是否同意迁入的意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盐田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一)属于市内迁入的,由盐田公安分局决定;
(二)属于市外迁入的,由深圳市公安局决定。
九、登记程序
(一)盐田公安分局接到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出受理回执;属于市内迁入的,由盐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属于市外迁入的,由盐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