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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的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恢复户口

  一、登记内容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等原因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2〕23号);

  (三)《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户口已迁入学校的本市生源的在校学生因被学校开除或退学复户。

  五、申请材料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原件1份);

  (三)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等原因恢复户口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户口迁移证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复户登记。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项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复户

  一、登记内容

  我市居民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申请复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的我市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核准并盖章的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复户登记。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市内移居和立户

第一项 立户

  一、登记内容

  符合条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户口移居及直接自行立户(包括从市外迁入及特殊的出生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家庭户的立户条件:

  1.自己或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和朋友、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内、规范的门牌地址;

  2.具备夫妻关系的只得立为一户,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工作规范中已明确的情形可以暂不合户,特殊情况需分别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只得与监护人立为一户,凡未成年人自行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二)集体户的立户条件:

  所有合法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可开立集体户,一个单位只得开立一个集体户,在其注册登记备案地辖区派出所立户;没有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予以立户;

  (三)派出所代管户的进户条件:

  1.按规定不能自行立户的;

  2.经派出所核实暂时只能把户口寄放于派出所的;

  3.经派出所查找联系暂不知下落的;

  4.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的应当收缴户口簿或注销户口簿内当事人页;

  5.迁入代管户仅限于所内移居及特殊情况下的市外迁入入户。

  五、申请材料

  (一)家庭户立户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及《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原件各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集体户立户申请材料: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3.房产证明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派出所代管户的进户申请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各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由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或移居户口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登记内容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未跨特区线办理户口迁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五)《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办理户口移居申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

  五、申请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或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1张。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证件。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一)对于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当事人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其成年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办理;夫妻离异后搬出一方申请市内移居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移出,另一方拒不提供户口簿的,迁入所户籍民警直接通知教育后可以办理,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办理;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直接受理,并须由户主到所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仅适用于家庭户,一个成年人1份,可以填报随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声明上,须由社区警务室加具核实意见;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同意迁入的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必须面见迁入者本人;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本所代管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原单位及现单位证明及户口簿当事人内页直接办理;集体户内成员离职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或者下落不明的,单位集体户管理员或户主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动员迁出或凭单位证明将其及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迁入代管户;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该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单位迁走后,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资料,集体户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一律由拟迁入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提供养父母户口身份证件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1张、收养或解除收养文书、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户口身份证件(如有)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1张作为申请材料;报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凡本市范围内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先办理并户;"助养"、"寄养"等原因不得用于办理户口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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