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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警备区出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介绍信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介绍信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六项 退伍军人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的退伍军人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的退伍军人。

  五、申请材料

  (一)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复退军人入户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本市兵源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退伍军人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介绍信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介绍信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退伍军人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七项 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一、登记内容

  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人员的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四、登记条件

  (一)市内一方是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在《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盖章;

  (二)市外一方为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三)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四)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五)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军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随军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九)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和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现役军官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三)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四)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八项 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符合条件的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在编的工作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委办〔1982〕1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我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符合迁户条件的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在编的工作人员,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在驻深圳办事处连续工作2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无超生情况,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各省市驻深圳办事处拟调深圳户口人员情况呈报表》(原件1份);

  (三)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户口迁出函(原件1份);

  (四)人事部门副厅(局)级以上干部的任职命令书及深圳市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核实级别证明;或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及深圳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文凭认证室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及经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出具的职称认证证明(广东省人事厅签发的职称证书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资格证书的不需提交认证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无超生情况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各省市驻深圳办事处拟调深圳户口人员情况呈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5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领取户口准迁证;

  (三)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50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九项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

  一、登记内容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等项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学司〔2000〕7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由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户口迁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入户指标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招生单位专管人员持申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办事窗口申请,公安分局人口科接到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户口迁移证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核准的,当事人持户口迁移证、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十项 博士后人员户口迁入

  一、登记内容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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