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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需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捡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还需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该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16周岁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5.该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该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提供父(母)迁入本市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文书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境外人员只须提供身份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则自行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翻译),被投靠人的婚姻证件文书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支持本次申请的抚养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属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还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捡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还需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三)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宝安、龙岗两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招调人员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市(区)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招调(录用)的人员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

  (三)《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当年计划指标,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签发批准手续,当事人持批准手续向公安机关申办,由公安机关核准办理。

  四、登记条件

  经市(区)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招调(录用)。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或招收或录用证明(原件1份);

  (三)招调录用迁户指标卡(原件1份);

  (四)招调迁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招调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签发准迁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签发准迁证。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市人事局接收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市人事局接收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市人事局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项 投资纳税入户

  一、登记内容

  投资纳税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一)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在深圳合法就业的个人;

  4.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其他条件:

  1.符合前款四大类纳税迁户条件的申请人必须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深圳暂住满3年;

  2.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1倍以上的放宽至55周岁;

  3.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户内无超生情况;

  4.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5.在深圳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所)。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信息单(个人就业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合法就业证明)(原件1份);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原件1份);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就业不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同时提出未成年子女入户申请,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在本市的最近3年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暂住地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证明(原件各1份);

  (六)房产证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纳税凭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现居住地所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无超生情况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或《投资纳税入户资格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不符合人事、劳动部门招调条件的人员,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投资纳税入户: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民警审核后签发申请回执;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通知申请人持回执、身份证领取准迁证;

  4.申请人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人事、劳动部门招调条件的人员,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投资纳税入户:

  1.申请人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递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投资纳税入户资格审核表》;

  2.民警审核后签发申请回执;

  3.经核准,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通知申请人持回执、身份证领取《投资纳税入户通知》和核准材料后,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相关的招调手续。

  特别说明:若直接在市公安局办理投资纳税入户,不通过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投资纳税入户的人员不能享受连续工龄待遇,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投资纳税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5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签发准迁证。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投资纳税入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在市公安局领取户口准迁证和入户档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在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50个工作日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五项 军队转业干部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转业干部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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