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传输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台、中心)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台、中心)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的补贴支出等;
(九)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传输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付费电视、数据等业务,在核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成本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资产比例、收入比例等),分别核算基本收视业务、付费收视业务、数据等业务应分摊的共同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依托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广告、数据、付费电视等其他业务,或者因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存在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人员、资产及资金等的,应当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合理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或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的一定比例(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资产比例、收入比例等)冲减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净额为负数的,直接以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条 计算干线传输网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时,应当按本干线传输网内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总在册主终端数,在下一级的干线传输网中分摊;计算用户网基本收视维护单位定价成本,应当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总在册主终端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