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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成本监审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按4%计算。

  第十九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或以收取初装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商誉不得进行摊销。

  第二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指标的,按核定指标确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同上口径)。

  第二十五条 列入营业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指标的,按核定指标确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营业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营业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同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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