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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市州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意见。
  (三)经专家组评审评估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下拨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每半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情况,向省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3年内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筹集2亿元产学研专项资金,每年的安排数额由相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报省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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