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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围绕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提升和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的中间试验和工程化验证。
  (二)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通过产学研结合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四)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园区共同出资,组建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重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
  (五)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本注入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市州给予配套和项目单位配套充足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一)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的中间试验和工程化验证,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结合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产学研结合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六)产学研结合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主要是湖南境内的企业法人(不含外资企业)。
  (二)产学研结合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专项资金相配套。
  (三)产学研结合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明确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权利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湖南应用转化。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关领域的创新人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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