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为规范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决定,3年内由省政府安排专项支持产学研结合创新的5亿元资金,其中省财政新增预算3亿元,省政府相关部门筹集2亿元。
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省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会审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