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6.2 社会救助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社会或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拨分配。
6.3 保险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了保险的移民群众,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4 灾情调查与评估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和损失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灾情调查报告。
受灾情况和损失评估主要包括:受灾人数,淹没房屋和财产损失,农作物受灾损失,企事业单位受灾损失,水毁道路、桥梁、电力、通信、广播等设施损失,以及转移安置征用、耗费的物资和劳务费用等。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尽快将灾情及损失情况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对区县(自治县)移民局上报的受灾情况与损失进行评估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汛期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汛期一般指每年的5月30日至9月20日。
7.1.2 洪水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洪水指暴雨引起的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7.1.3 洪水预报
根据前期和现时已出现的降雨、水位和气象等要素,对洪水的发生和变化做出预测。主要由水文局、长江上游水文局、三峡总公司等提供权威的预测预报信息。
7.1.4 暴雨预报
根据前期气象资料,对未来某一地区可能发生的暴雨天气进行预测。
7.1.5 重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紧急防汛期
当三峡水库水情接近保证水位,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移民局编制并负责解释,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实时防汛信息和分析预报准确,并减少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