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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4.6.1 各级移民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6.2 对转移安置的群众,由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衣被、食品、药品以及临时居所,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抢险工作的义务。
  4.7.2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救灾。
  4.8 灾害调查与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后,区县移民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成因、灾情、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查分析,对灾情和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形成报告送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对灾害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4.9 新闻报道
  4.9.1 库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汛情监测、统计、分析、预测、上报,并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4.10 应急结束
  4.10.1 汛情结束后,由发布应急信息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赔)偿。
  4.10.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减少灾害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要求,库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有线通讯、无线通讯或其他通讯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雨情、水情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群众转移安置通知,按预案确定路线进行人员、财产转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洪抢险所需要的物资器材,依托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储备,区县移民部门应事先向防汛抗旱指挥部了解储备数量及存放地点,制订快速运输方案。
  5.2.2 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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