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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3.4.2 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
  警戒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以下1米设为警戒水位,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通知区县移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防汛队伍开展不间断巡查,严密布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保证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作为保证水位,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立即启动安全度汛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3.4.3 预警级别
  20年一遇洪水对应的预警级别为重大(Ⅱ级),警戒水位线用橙色标志。
  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对应的预警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对应的回水水位线用红色标志。
  3.5 防汛报警
  汛情发生时,库区乡镇移民办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移民局报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89079111,市移民局24小时值班电话67863233、67734892。

4 应急响应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移民部门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进入应急状态,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对应洪水等级及预警级别划分,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4.1.2 汛期各级移民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上报洪水灾害信息。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库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市移民局负责组织实施。
  4.1.4 洪水发生后,由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移民部门及防汛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汛情,区县移民部门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县移民局通报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当水情预报将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坝前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预警信息,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自治县)。
  (2)市移民局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立即进入防汛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直至汛情结束,全面跟踪掌握移民转移安置情况,指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按应急预案迅速转移移民群众,及时落实转移安置中发生的各项经费,并派出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指导转移安置工作。
  (3)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响应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立即通知相关乡镇移民办,启动Ⅰ级响应,各乡镇政府、移民办组织受洪水威胁移民,按度汛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路线,有序地向安置场所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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