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洪水灾害发生后,受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乡镇政府或区县移民局报告;乡镇政府或区县移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求助移民群众。
(3)有关乡镇政府、移民办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应收集灾害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移民局报告。对重大以上的洪水灾害,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移民局,并做好灾情续报工作。
3.2 预防准备
3.2.1 思想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应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库区移民群众的防洪意识,做好防大汛、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 组织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应落实责任人、防汛队伍和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各级移民部门应分别组织防汛抢险机动队和技术专家组;各级移民部门召开专门会议,检查落实防汛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 工程准备
对受三峡水库洪水影响的各类涉水工程设施,要制订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4 预案准备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制定本地区2008年汛期安全度汛应急预案,拟定库区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3.2.5 通信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要加强与电信部门联系,保证汛期通信畅通。
3.2.6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部门根据不同频率洪水需转移的移民人数,向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汛物资需求量。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统筹配置。移民部门不进行防汛物资储备。
3.2.7 防汛检查
市移民局组织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检查预案编制、防汛物资及防汛宣传情况;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防汛重点乡镇检查工作。对三峡库区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工程依法强制拆除。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监测系统
以市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络发布相关汛情信息和防汛救灾指令。
3.3.2 各频率洪水水位
市移民局督促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设置不同频率的洪水标志,并编绘洪水水位图,对重点区域作出醒目标示,并下发至有防汛任务的乡镇。
3.3.3 防御洪水方案
按照《2008年汛期长江三峡-葛洲坝防洪调度方案》,确定的三峡水库不同频率洪水回水位,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3.4 预警级别
3.4.1 洪水等级
2008年汛期,三峡工程2008年汛期汛限水位为145米,但是出现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灾害时,必须要有超过156米蓄水的准备。20年一遇以下洪水基本无影响,因此本预案要防御的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大洪水和特大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