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受灾情况的核查与损失评估,并及时汇总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2.3.2 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职责
(1)负责编制本区县(自治县)超156米蓄水的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2)根据回水成果设置不同频率下的回水标志;
(3)清查不同频率洪水回水线以下移民搬迁安置、库底清理、地质灾害防治、航运设施等情况登记造册。在清查过程中,对具备搬迁条件的,应予提前组织。
(4)会同区县(自治县)防汛部门对四期移民尚未搬迁完成的洪水回水位以下的居民人数进行调查摸底。
(5)洪水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抢险救援。
(6)配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制订的转移方案和转移路线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7)洪水灾害发生后,会同本区县(自治县)防汛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灾害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市移民局。
2.4 有关部门职责
2.4.1 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统筹协调库区洪水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作好汛情预测预警工作,落实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2 市交委职责
优先安排运输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为应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证防汛抗旱指挥、救灾车辆优先免费通行,做好公路和工程设施的防汛工作,保证主要道路畅通。
2.4.3 市水利局职责
组织协调防汛救灾工作;组织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动专业抢险队伍,帮助灾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占、破坏防汛工程和设施行为的发生。
2.5 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水,需要中央在渝单位和驻渝部队、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市政府救灾办联系协调。应急联动表见下页。(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发布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气象、水文部门、三峡总公司的雨量观测站、水位观测点对降雨量、实时水位进行监测,及时对汛情进行分析和评估。
(2)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前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移民局接到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应急准备。
3.1.2 洪水灾害信息
(1)洪水灾害信息主要包括:洪水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