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贮存设施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到位,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2)应急设备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台帐的内容是否全面、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人员培训制度及计划的记录。
(3)有关人员对相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掌握情况。
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文本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1份副本,由市环保局统一设计、印刷、编号和制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用印后颁发。
(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上经营废物类别处需要明确注明“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或者“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等字样。
(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终止收集经营活动或办理换证、变更手续的,须将原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四、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备案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在颁发收集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报备。
五、加强证后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每年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执行情况;
(四)收集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在进行上述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不满足原办证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许可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检查情况报市环保局,并接受市环保局监督检查。
附件: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环保局:
根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有关材料报你局,并申请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