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渝环发〔2006〕9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根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
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为:
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2)所采用的防雨和防渗措施的材质、安装及现状是否满足防雨和防渗的需要。
2、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1)包装工具材质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外观是否完好、强度是否足够、是否有警示标志,包装工具必须专用。如需清洗包装工具,清洗用水必须按要求处理达标后排放;废弃的包装工具应交由相关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2)贮存设施主要检查: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防渗系统、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尤其是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是否有效、防渗系统所用的材质和容积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