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宪法》,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
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二)
刑法、民法、资源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环境保护有关或相联系的规定;
(三)《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始终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2、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制定合乎要求的普法实施方案。
3、加强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宣传,针对决策层采用专题讲座、报告会、学习会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宣传。
4、落实环境法制专业培训分级负责制,市对区县(自治县、市)、区县(自治县、市)对乡镇(街道)组织培训,逐级负责,切实培训到位。
5、加强对公众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坚持进企业、学校、社区和农村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法制素质。
6、突出典型,分类指导,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类环境案件的典型教育和法制宣传作用,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学习、参与环境事务的平台和机制。
(二)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