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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一)《宪法》,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二)刑法、民法、资源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环境保护有关或相联系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始终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2、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制定合乎要求的普法实施方案。
  3、加强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宣传,针对决策层采用专题讲座、报告会、学习会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宣传。
  4、落实环境法制专业培训分级负责制,市对区县(自治县、市)、区县(自治县、市)对乡镇(街道)组织培训,逐级负责,切实培训到位。
  5、加强对公众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坚持进企业、学校、社区和农村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法制素质。
  6、突出典型,分类指导,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类环境案件的典型教育和法制宣传作用,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学习、参与环境事务的平台和机制。
  (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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