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渝环发〔2006〕9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环保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普法对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学习法律知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相结合,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培养市民环境法制意识相结合,营造做好新形势下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法治环境;强化环境法治,积极适应和推动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三大历史性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二)目标
通过环境保护“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守法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提高依法保护环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
(三)对象
一是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二是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各区县(自治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三是环境管理相对人,重点是从事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四是社会公众,重点是广大青少年和农民。
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