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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环办发〔2006〕8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提高委托监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现对全市环境监测系统从事验收监测、环评监测、排污许可申报监测及其它社会委托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承诺工作时限。监测单位应当对委托监测工作时限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委托监测业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监测任务、提供监测报告。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及时进行沟通、商定完成时限。
  二、公开收费标准。监测单位应当公示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委托监测收费明细清单,切实落实优惠条款,尽量减轻委托单位负担。
  三、认真履行责任。监测单位要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开展监测,保证数据质量,提供监测报告。应协调委托单位提供监测必需的相关资料信息和工作条件,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若委托单位提供条件不符合监测要求时,应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履行责任不到位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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