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必须在夜间施工前3日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
(二)在高中考期前15天不得审批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具体时间按市环保局统一的发布时间执行。
(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每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得审批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等除外)。
(四)夜间连续施工的审批时间一次审批原则不得连续超过2天,每次审批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超过2天的必须有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报告证明,有特殊需要的重点工程、市政工程必须有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同一工程(多个施工单位的)的夜间施工时间原则上统一在一个时段进行审批。
(六)环保部门必须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审批决定中的要求,落实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采用先进工艺与低噪声设备,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七)施工单位因工艺需要连续施工作业时,因材料供应等客观原因必需要延长施工时间又没有取得施工许可的,应电话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夜间作业时间,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00,环保部门必须将审批同意情况报“12369”中心备案,建设施工单位也可直接报告“12369”中心;不如实申报的,将按照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当地环保部门接件大厅。
提交的材料: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附件1)
建筑工地设备布置图及周边地形图(主要标注噪声敏感目标)(附件2)
因特殊需要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及技术报告意见。
(二)受理。接件大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大厅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四)审批。经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办部门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经办部门书面通知接件大厅,接件大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履行签收手续。
(五)签收。核发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移交接件大厅,接件大厅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交申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应当在连续施工作业前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并公告市民。
(六)主城各区环保局将审批的临时许可统计表于审批当日17:30分前传真12369环境举报受理中心、市环保局污控处;市环保局接件大厅于审批当日17:30分前将市环保局审批的临时许可统计表传真给12369环境举报受理中心和所在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