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渝环发〔2007〕1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
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录》见附件2。
(二)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般可以直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情况复杂需编制环评大纲的,由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利用经批准的规划(区域)环评的成果:
1.规划环评中已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如区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在3年内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其数据及评价结论。
2.规划环评已明确污染集中防治措施的,项目环评可简化污染防治措施论证,重点说明项目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3.规划环评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工业园区,且园区仍有剩余总量指标的,拟入园项目环评可简化总量控制论证,重点说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园区总量控制要求。
4.对入园区项目环评可简化公众参与工作,重点征求可能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的意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须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原则上以专题会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函审形式。
(三)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应提出评估报告。对一般报告表的技术审查,要提出专家组意见或专家函审汇总意见。
四、规范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渝环发〔2006〕47号)。对辖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国家和市局审批项目的信息要及时报告我局。对环保设施未能同步建设的在建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对项目已建成尚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验收;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和我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对环评批复中关于“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时经认真核实后同步验收。
(四)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批准其新扩改建项目环评。
(五)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况的,应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作为环保验收审批的依据;对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调查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并对结论负责。
五、建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和高新区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审批情况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报市环保局备案,备案内容及要求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4)执行。
(二)区县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环评审批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六、认真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公示公告制度。
(二)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或验收申请后,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或验收审批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三)建设项目的公示和公告时间为5天。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cepb.gov.cn)和环境保护公众信息显示屏上公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